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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一、试用期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招聘录用了员工A,入职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半年后,员工A觉得甲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出要求补缴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双方协商不成,员工A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
补缴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
实务中,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原因各种各样,然而不论什么原因,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试用期期限有规定
2018年2月劳动者B至乙公司应聘并于3月1日正式入职。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并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7月24日,乙公司以劳动者B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B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乙公司在庭审时提供证据证明了劳动者B存在约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仲裁委裁决:
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乙公司与劳动者B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即不存在试用期,故乙公司以试用期规定进行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故乙公司的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辞退
劳动者C于2018年9月进入丙公司处工作,岗位是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约定薪资为12000元/月。试用期内,丙公司对劳动者C“工作质量、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环境适应、个人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属于不予以任用的情形,丙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C的劳动合同。劳动者C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丙公司提供了日常工作电子邮件记录,劳动者C对邮件真实性予以确认,电子邮件中显示劳动者C存在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形。
仲裁委裁决:
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聘就业,尤其是工程师等一些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劳动者应当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若劳动者技能生疏不能满足工作所需,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劳动者C工作技能生疏不能较好的完成工作,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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