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企业要规范非全日制、劳务外包、劳务承揽等用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企业以外包或承揽方式,但按照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视同劳务派遣”,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对劳务外包作界定之前,我们只能认为合法的劳务外包应该是业务外包中的一种。
在市场实际操作中,劳务外包五花八门,有就劳动者服务费进行外包而不管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的;有按照小时或者天数工作时长进行计费的;有混岗操作和同类岗位操作的;有现场实际管理权在发包方的…。可以说大多数的劳务外包实操都游离在法律边缘。
劳务外包和劳动派遣相比,受到的限制、约束更少。劳动派遣本质上是建立一种三方用工关系,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也有培训、管理的义务,同时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此,与劳动派遣相比大家更愿意选择劳务外包的业务操作模式。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是承包单位的员工,与发包单位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也将承担更少的责任。
风险一、选人不慎
选人不慎主要指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或是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由此可谓是风险多多:
风险二、假外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选人选好了,也并非万事大吉。很多公司的劳务外包操作模式过于简单,就是随便找了个公司签份外包协议,管理模式完全不变,甚至为了节约税务及管理成本工资、和社保还是原发包公司发放、缴纳,最多做了份委托手续。虽然法律不禁止代发工资的行为,但这样做将有极大的可能性被认定为假外包,继而认定发包公司和劳动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风险三、劳动者因公受伤的风险
工伤风险主要来源于“风险一、选人不慎”,只有在承包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自然人或是没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时,所聘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单位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严格从逻辑上讲,劳动者因公受伤的风险应当属于“风险一、选人不慎”的子风险。当然,就另一个角度而言,即使在法律上发包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承包单位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在很多情况都是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对伤者进行抢救治疗,此之谓“道义风险”。
要防范假外包的法律风险,就要从外包协议、管理模式等方面下些功夫,比如在协议中不要出现劳动者应当遵守发包公司的管理等表述,发包公司对劳动者的管理应该是种间接管理,发包公司基于合同约束承包公司,再由承包公司具体管理劳动者。还有就是应当由发包公司向承包公司统一支付承包费用,然后再由承包公司为员工发放工资。